★关于流动党员的管理制度
v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v 流动党员管理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问答:
v 存档后,如何转移党组织关系?
v 档案已调出,组织关系是否转出?
v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吗?
v 出国(境)的党员,如何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入党须知:
v 为什么规定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v 怎样确定入党介绍人?
v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申请人是否需要回避?
v 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能否弃权?
v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党员是否可以弃权?
v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多少票数为通过?
v 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
v 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v 为什么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v 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v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应如何处理?
v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v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入党志愿书》应如何处理?
v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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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流动党员的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1月4日印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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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问答  
  v 存档后,如何转移党组织关系?
  凡中央单位、部队或在外省市的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持原单位党委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写“北京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到我中心办理接转手续;凡市属单位的党员,可持原单位党委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写“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委”),直接到我中心办理接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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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党流程  
入党须知
   v 为什么规定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使党组织对被介绍人的考察更加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以便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三是预备党员尚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不能做入党介绍人,而必须由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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