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党员的管理制度
v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v 流动党员管理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问答:
v 存档后,如何转移党组织关系?
v 档案已调出,组织关系是否转出?
v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吗?
v 出国(境)的党员,如何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入党须知:
v 为什么规定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v 怎样确定入党介绍人?
v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申请人是否需要回避?
v 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能否弃权?
v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党员是否可以弃权?
v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多少票数为通过?
v 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
v 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v 为什么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v 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v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应如何处理?
v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v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入党志愿书》应如何处理?
v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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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问答  
  v 存档后,如何转移党组织关系?
  凡中央单位、部队或在外省市的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持原单位党委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写“北京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到我中心办理接转手续;凡市属单位的党员,可持原单位党委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写“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委”),直接到我中心办理接转手续。

  v 档案已调出,组织关系是否转出?
  凡人事档案从我中心调出的党员,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健全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存放在其它区、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党员管理条件的也可以接受党员的组织关系。

  v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吗?
  凡党的组织关系转入我中心的流动党员,都必须编入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党支部,按时参加支部活动,缴纳党费,接受中心党委的统一管理。

  v 出国(境)的党员,如何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党员长期出国(境)后,每年至少须向中心党委写一书面思想汇报(注明组织关系封存号),作为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党员回国后,要在三个月内向中心党委汇报在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补交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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