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党员的管理制度
v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v 流动党员管理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问答:
v 存档后,如何转移党组织关系?
v 档案已调出,组织关系是否转出?
v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吗?
v 出国(境)的党员,如何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入党须知:
v 为什么规定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v 怎样确定入党介绍人?
v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申请人是否需要回避?
v 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能否弃权?
v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党员是否可以弃权?
v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多少票数为通过?
v 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
v 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v 为什么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v 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v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应如何处理?
v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v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入党志愿书》应如何处理?
v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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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流动党员的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1月4日印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七、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八、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九、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委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十一、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流 动 党 员 管

  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作为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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